公派博士后受理单位常见问题
一、如何界定我单位的受理范围?
答:具体可查询受理单位一览表。
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、“985工程”、“211工程”建设高校负责本校在校师生的申请受理;
文化部负责其综合机构和直属艺术团体在职人员的申请受理;
我驻外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负责所在国在外留学人员的申请受理;
各省、市教育厅(或其他主管部门)负责其他人员的申请受理。
二、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推荐材料的时间可以推迟吗?
答:不可以,逾期超过指定时间将不再接收材料。推迟提交推荐材料将严重影响国家留学基金委后续工作进度,甚至将影响本受理单位推荐人选的材料受理工作,请各受理单位务必于指定时间前提交单位公函和推荐人选名单。如来不及邮寄公函,可先将单位公函和推荐人选名单传真至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划发展部,原件同时寄送。
三、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的书面公函和推荐人选名单有具体要求吗?
答:有。书面公函必须是所在学校(或教育厅等单位)的正式公函,须带发文文号,加盖所在单位公章;《2017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申报初选名单一览表》由信息平台生成并网上打印,不可自行单独制作。
四、 收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录取材料后,我单位应注意哪些问题?
答:(1)派出前,应加强对被录取人员办理派出手续等方面的指导,保证按期派出,同时针对项目录取人员特点加强有针对性的行前集训工作。
(2)派出后,应加强对其在外期间的指导和检查,保持定期联系,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我驻外使(领)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,确保派出人员“平安留学,健康留学,文明留学,成功留学”。
(3)国外博士后人员回国后,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回国考核工作,积极总结留学人员成果并加大宣传,提高其他申报人员的派出积极性。
五、信息平台的使用有哪些注意事项?
答:请查看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的使用说明(受理机构用)。
六、我单位是否需将申请人的纸质材料寄送国家留学基金委?
答:不需要。留存三年即可。